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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三千放回一千以为不会被刑拘 江西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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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06

盗窃三千放回一千以为不会被刑拘 江西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相信喜欢看新闻的朋友都知道,关于盗窃的新闻已经见怪不怪了。但是近日,几个盗窃案件的犯罪分子引起了大家关注,因为他们还算有点“良心”,一开始盗窃三千,然后放回一千,以为这样做不会被刑拘,但是那是不可能的,具体什么情况呢?一起来看看。

盗窃三千放回一千以为不会被刑拘

近日,江西吉安新干县警方成功打掉一流窜盗窃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据嫌疑人交代,4人中有数人有盗窃前科,近期因手头拮据,想搞点钱花花。几人商量后,选择来到离家较近的新干县作案。案发当晚,4名嫌疑人打车来到新干县,随机选择高档小区地库。

几人采取随机拉车门方式,发现在受害人刘女士的车未上锁,在其车内盗窃现金2千元。起初,几名嫌疑人发现刘女士车内存放了1万元现金。嫌疑人却“掩耳盗铃”般只盗窃了3千元。然后,几名嫌疑人经商议,又放回1千元到车内。

当民警问起嫌疑人为何又放回1千元时,嫌疑人答道:“我们懂法,不偷2千元以上,就不会被刑事拘留……”

目前,4名嫌疑人已被新干县公安局据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江西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江西省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5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条(盗窃罪)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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