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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代理注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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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代理注册协议

申请商标代理注册协议(精选3篇)

申请商标代理注册协议 篇1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代理事项

  1、申请人

  申请人名称: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

  2、甲方就商标,此商标在国际分类的类及第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

  第二条代理权限

  乙方负责代理事项过程中的程序性事务,涉及到甲方权利的撤回、放弃、变更等实体性事务,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授权。

  第三条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为甲方商标代理人。期间如乙方变更商标代理人,应当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四条费用

  1、甲方应就本合同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元,。

  其中:代收商标局/商评委规费:______元;代理费:______元。

  2、上述费用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如实、准确地向乙方说明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并向乙方提供代理所需要的相关资1料。

  2、甲方联系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3、在代理过程中,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和咨询本合同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

  4、在代理过程中,甲方有权获得本合同委托事项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对上述委托事项的有关内容、资料和信息负有保管和保守秘密的义务,除已公开的,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完整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商标局/商评委提交申请材料。

  3、乙方应客观、如实地告知委托代理事项的程序及风险,不得就代理事项的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4、乙方在代理过程中应向甲方通报本合同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在收到商标局/商评委审查意见或相关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转达甲方,并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导致甲方无法实现委托目的的,乙方应退还所收取的费用。

  2、因甲方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供代理事项所需文件、信息,或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商标局/商评委提交申请材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代理事项完成后终止。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商标代理注册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______________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代理期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特此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申请商标所需的详细资料,包括: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图样(个商标十一张、如需指定保护色彩,提供彩色图样10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并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公司章。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单λ代码/身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支付乙方申请所需费用:

  1、检索费:__________¥元(查询时已付并开据发票)

  2、注册费: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仟佰拾__________元整

  (注:注册费包括申请官费、自申请至初审公告之前的代理费用)

  3、附加费用:指定商品超出10项,增加一项加收100元官费

  超出商品:共__________项,共加收:¥__________元

  合计(大写):人民币仟佰拾__________元角整

  三、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申请商标所需的详细资料及加盖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并确定上述费用到λ后,开始申请程序。

  四、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如果出现:“官方申请意见”或者“驳回”等有时限要求的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电话及传真件为据)。若因乙方工作失误δ及时通知甲方而导致申请失效,乙方应退还甲方申请商标所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

  五、甲方在期限内回复官方要求而造成申请失败时,乙方对此不负责任。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签章):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

  地址:邮编:

  咨询电话:咨询电话:

  传真:传真:

  账户: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日期:日期:

申请商标代理注册协议 篇3

  第一条 为了保障商标代理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或者认可:(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二)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五万元以上的资本;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从事过两年以上国内商标代理业务,并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和大专以上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专业人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 商标代理人资格经考核产生。

  已取得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或者从事过五年以上商标业务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习,取得相应文凭的,经本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予以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 商标代理人是指获得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商标代理人变更商标代理组织或者辞职,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格证书寄交商标局,商标局加注后予以发还。

  第六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三名以上商标代理人具备大专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代理组织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商标代理组织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之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及有关商标注册事宜;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三)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四)代理其他有关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必须由商标代理组织加盖印章。

  第九条 没有取得资格证书且未受聘于一个合法商标代理组织的人员,不得为他人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商标事宜。

  第十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商标代理人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案件有关情况,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商标代理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组织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商标代理组织之间无隶属关系,法律地位平等。

  商标代理组织的人、财、物自主管理,独立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跨越行政区域承办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申请开办商标代理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商标代理组织条件的规定或者不能开展正常商标代理业务的;

  (三)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不正当行为损害其他代理组织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五条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鲁公网安备 371623020003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