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造价委托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委托咨询合同

jiazacn[注册用户]

更新时间:刚刚

工程造价委托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委托咨询合同(精选3篇)

工程造价委托咨询合同 篇1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咨询人: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0212)制定的。

  第二条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一)项目名称(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设地址(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项目咨询所涵盖的业务范围: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进度申报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资料等。

  (F类)所有与该工程项目相关,包含计量计价等的所有子项。

  第三条咨询人、委托人的义务

  (一)咨询人的义务

  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双方在咨询合同有效期内进一步约定的服务。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合同签订后,咨询人应组织人员收集有关资料,主动征询委托人的有关要求,按照委托人的建设施工计划安排和要求形成书面文字资料约束双方,严格执行,以保证咨询工作顺利进行。

  4、咨询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及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高质量地完成咨询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5、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情况及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四条咨询人、委托人的权利

  (一)咨询人的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二)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以事实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错误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咨询人、委托人的责任

  (一)咨询人的责任

  1、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或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或按合同的酬金的一定比率计算,累计赔偿总额最高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

  3、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完成工作量比例扣除咨询费用。

  4、咨询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咨询成果文件(含工程量计算书及底稿、编审的概(预)算书、结(决)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及相关书面及其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条理清晰。

  (二)委托人的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2、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3、委托人对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有关资料、图纸等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____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咨询业务的酬金及其支付办法

  (一)双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酬金。

  (二)双方同意:该项目整体咨询费(该费用包含所有为该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所产生的一切开支)用为整体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二计算。项目预算整体完成并抽查无误后,一周内,委托人支付咨询人三万元,按照工程进度,发包方每支付一次工程款,按照实际资金到达项目部财务部门日期计算,一周内,委托人支付咨询人一万元,余款在工程整体结(决)算结束后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其他约定

  (一)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二)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三)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五)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十条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造价委托咨询合同 篇2

  《西安某二手车行装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之异议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我方与西安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某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对工程造价不予认可,我方申请对西安某二手车行装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贵院委托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陕万隆金剑【20__】0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中认定工程总造价为1563528.37元,另涉及486234.82元造价暂未计入工程总造价,交由法官裁定。现我方对该意见书提出以下异议:

  一、根据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鉴定机构应认定工程总造价为2049763.19元,意见书中“四、需要说明的问题”中认定的486234.82元均应直接计入工程总价。

  1、鉴定机构根据实际工程量鉴定出墙、地面贴砖工程造价293153.94元,广播系统工程造价为9540.04元,监控系统、全部灯具工程造价为27384.6元,上述三项内容工程造价合计330078.56元,该费用应计入工程总造价内,不应交由法官裁定。因为原报价费用单120万元明确说明“不含项目”为:墙、地面墙砖;广播系统;监控系统、全部灯具,但三项工程确属我方实际完成工程量,应当据实计入工程总造价;

  2、鉴定机构根据实际工程量鉴定无现场资料确认的土建工程部分增项内容造价为122084元,安装工程部分增项内容造价为1518元,合计工程造价为123602元。上述工程确属我方施工完成,鉴定机构应当据实将该笔费用直接计入工程总造价内,不应交由法院裁定;

  3、卫生间蹲位隔断原清单报价为不锈钢五金件,双饰面板,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我方应被告要求,将双饰面板更换为仿实木隔断,现场实际为仿实木隔断,价差5096元,也应当据实计入工程总造价;

  4、卫生洁具原报价清单中规定品牌为佐意、双鱼、富琳、希尔曼,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我方应被告要求更换为品牌,现场实际品牌为,产生价差27458.26元,鉴定机构应当据实计入工程总造价。因此,上述涉及的墙、地面贴砖,广播系统,监控系统、全部灯具土建工程部分增项内容,安装工程部分增项内容,卫生间蹲位隔断差价,卫生器具差价,均属我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鉴定机构应当将上述所涉486234.82元费用直接计入工程总造价。

  二、除了鉴定的2049763.19元费用外,该意见书仍存在漏项和计算不合理问题,应增加工程造价147800.95元。漏项部分

  1、工程脚手架费用未计算,该笔费用为85190元。由于该工程建筑层高为9米,需搭设满堂脚手架,双方前期就脚手架费用约定按实际发生为准,因此在预算报价书未将此项列入其中,但该笔费用确属我方实际支出,应当属于工程总造价范围;

  2、工程地面找平未计算,该笔费用为52822.5元。我方进场时地面为原混凝土地面,未做找平处理。由于该工程为二手车销售店,车辆进出、停放频繁,对地面强度要求高,我方在地面贴砖时应对方要求将找平层做加厚处理,厚度为225_,该笔费用应当纳入工程总造价范围;计算方式不合理。

  1、序号14鱼池开挖:10.44㎡,191.99元,我方认为费用过低,计算方式不合理。鉴定机构按土建定额计价,由于该项目工程量非常小,且为混凝土地面,开挖深度为1米,面积仅为10.44㎡。在无机械设备的情况下,施工难度大,费用较高,实际支出为3500元。

  2、序号19石材门窗套-一二层洗手间:5.34㎡,1871.56元,我方认为计算方式不合理。该石材门套工艺为侧面0.3宽大理石平板,双面0.12宽大理石欧式造型线条,鉴定机构将石材侧板及线条全部折合为面积统一计算,由于造型线条用三层大理石加工及磨边处理,工艺复杂,损耗较大,我方认为造型线条应按复杂程度考虑单独计算,我方实际支出费用为8352元。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意见书不仅应当将据实鉴定出的486234.82元费用直接计入工程总造价内,还应将遗漏的工程脚手架和工程找平费用138012.5元计入工程总造价内,并将计算方式不合理部分予以调整。我方认为工程总造价为2197564.14元,请求鉴定机构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合理的鉴定意见!

  异议人:

工程造价委托咨询合同 篇3

  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_________

  2.服务类别:_________

  第二条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第三条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第四条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五条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第六条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结。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咨询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_________.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_________.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

  第九条委托人应在_________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_________支付酬金,按_________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下一篇:没有了

鲁公网安备 371623020003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