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精选20篇)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精选20篇)

jiazacn[注册用户]

更新时间:4天前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精选20篇)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精选20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销售合同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1

  一、 目的:

  为准确理解客户要求,对每份合同和订单进行评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满足客户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营销中心所属各销售部和销售管理部所有产品的合同和订单的评审。

  三、职责

  1、营销管理部:负责组织合同和订单的评审。

  2、各销售部经理:负责合同评审的填写。

  3、营销中心总经理:负责合同评审的审核和一般合同评审的审批。

  4、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评审记录和合同保存,并跟进合同评审后的执行。

  5、总经理:负责重大合同和特殊合同评审的审批。

  6、各相关部门:负责参与合同评审,并对合同中涉及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四、定义

  合同评审是指:接到客户订单以后,为了确认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订单,对生产能力和物料进行确认,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避免因生产过程中出现解决不了的问题而影响产品质量和交货时间的一项活动。

  五、合同评审的相关规定及流程

  1、合同评审的分类:

  A、口头订单或电话通知订单。

  B、一般合同:有书面合同、传真。

  C、特殊合同: 指根据客户的要求,产品需进行更改或需设计、开发的新产品。

  D、重大合同:指承包线合同或单次外卖金额在50万以上的销售合同。

  2、合同评审的时机:在客户意向达成后或草案签订之后,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

  3、合同评审的内容:

  3.1、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及质量要求以及客户的特殊要求是否已明确。

  3.2、数量、交货日期、价格、交付方式、结算方式、争端处理应有明确的文字说明并已理解

  3.3、对合同附件,如客户的特殊要求、有关标准、生产条件、技术能力能否满足合同要求进行评审。

  3.4、对客户提出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应进行评审,并满足其要求。

  3.5、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3.6、必须满足客的户所有要求,同时对任何与客户要求不一致的地方要求得到解决。

  4、合同评审的.方法:

  4.1、口头订单或电话订单的评审:口头合同或电话订单由销售部业务员直接填写《客户订货电话记录》,明确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包装要求、质量及交货期要求,交各销售部经理签字,作为合同评审的依据。

  4.2、一般合同的评审:对于一般国内客户,由各销售部经理与生产部经理(或生产厂长)直接进行合同评审,主要评审产品的生产能力、检验标准、交货日期等是否能够满足客户要求。在确保能够满足顾客要求的前提下,将评审结果记录在《销售合同评审表》里,评审通过后,交营销中心总经理确认签署意见后即可生效。

  4.3、特殊合同及重大合同的评审:

  4.3.1、国外及国内特殊合同、重大合同的评审须由各销售部经理组织计划、采购、工程中心、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会议的形式进行评审,对顾客的特殊要求在评审过程中进行讨论,商定措施,合同评审同意后,由参加会议人员在评审表上签字,并由销售部组织人员填写《销售合同评审记录》汇总各部门会审意见后交营销中心总经理签署意见,并报总经理批准实施,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顾客的期望。

  4.3.2、如销售部业务员遇到属新产品或老产品需改变结构、性能等时,先由工程中心参与和客户商谈技术协议等,然后按4.3.1条款进行合同评审。

  4.4、 合同评审通过后,由各销售部经理直接将合同的所有要求和参数,以《业务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到销售管理部合同管理员,由合同管理员通过K3系统,以《销售订单》的形式一份下达给生产计划、采购部、财务部、质检部等相关部门。

  5、合同变更、修改:

  5.1、当顾客在合同签订后又提出变更或修改的要求,可与顾客签订《合同补充的协议》;如变更量大,可重新签订合同。

  5.2、合同不管是补充还是重签,均应重新进行合同评审,评审审批后由营销管理部及时将变更后的要求传递到有关职能部门。

  5.3、如因特殊情况延误交货期,由各销售部经理负责将情况与顾客沟通、协商,请求谅解,并告之变更后的发货时间。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2

  为保障公司产品销售业务的正常运行,销售部门按公司有关产品价格、结算政策、交易方式等规定向经销商提出要约,促使代理商承诺并签定《代理合同》,并促进合同的'执行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1)、在与客户开展销售业务活动中,每笔业务都必须按规定详细填写公司统一印制的《代理合同》,以此作为公司销售计划、发货、回款、折让的依据。协议单位除签订全年购销协议外,每笔业务同样要签订《购销合同》。

  2)、回款期限折让以整笔合同执行完毕为准,对分品种回款的客户应每品种签订一个合同,以防止部分结款时无法兑现折让。

  3)、与客户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价格政策、资信限额、交货方式、结算政策执行。

  4)、与客户签订合同时,须详细填写产品品名、单位价格、交货时间、购货方全称及开户行、帐号、税号、交货地点、结算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完整无漏项,字迹工整、清晰。

  5)、销售部门主管严把合同审批关,对所签合同要认真审核,经确认符合条件后方可批准执行。

  6)、根据合同上注明的交货日期安排发货,无合同不得发货。

  7)、销售部门建立合同台帐,详细记录收货单位、签订日期、品名、批号、发货数量、合同金额、执行情况等,以备查询。

  8)、《购销合同》应每月整理、装订成册,存档备案。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3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企业各销售部、业务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销售合同审批及订立行为。

  第2章销售格式合同编制与审批

  第3条企业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企业销售部经理会同法律顾问共同拟定。

  第4条企业销售格式合同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2.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

  3.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6.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7.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8.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第5条企业销售格式合同须经企业管理高层审核批准后统一印制。

  第6条销售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作出权限范围内的修改,但应报销售部经理审批。

  第3章销售合同审批、变更与解除

  第7条销售业务员应在权限范围内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超出权限范围的,应报销售经理、营销总监、总裁等具有审批权限的责任人签字后,方可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

  第8条销售合同订立后,由销售部将合同正本交档案室存档,副本送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第9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缺货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销售部或客户提出变更合同申请,由双方共同协商变更,重大合同款项应经总裁审核后方可变更。

  第10条根据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产品销售的实际和客户的要求,销售部与客户协商解除合同。

  第11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订立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12条销售合同的变更、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13条企业法律顾问负责指导销售部办理因合同变更和解除而涉及的违约赔偿事宜。

  第4章销售合同的管理

  第14条空白合同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并设置合同文本签收记录。

  第15条销售部业务员领用时需填写合同编码并签名确认,签订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须齐备并存档。

  第16条销售业务员因书写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废的,必须保留原件交还合同管理档案人员。

  第17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第18条销售合同按年、按区域装订成册,保存xx年以作备查。

  第19条销售合同保存xx年以上的,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单位的合同清理另册保管,已收款合同报销售经理批准后作销毁处理。

  第5章附则

  第20条本制度由销售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21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4

  1、《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专人专职负责保管。

  2、每套房子的合同一式五份。

  3、销售员在客户交完首付款或全部房款后,领取并填写《合同登记表》、《合同审批表》,领取合同。

  4、销售员依据合同范本与客户签订正式合同,客户对合同条款如有异议,必须请示经理,严禁擅自更改条款内容。

  5、严禁在合同中进行文字修改。

  6、销售员与客户签订完合同后,合同附《合同审批表》,及时交还公司进行审批,不得自己保管。

  7、合同经房管局登记备案后,一份交客户,两份留公司存档。

  8、销售员若遗失合同,处以20元罚款。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5

  一、目的

  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确保销售合同的执行,减少合同纠纷,降低风险,保障公司利益。按照本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授权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产品销售合同全过程的管理。本制度规定了销售合同评审、签定、履行、修改、纠纷处理、评级考核及合同档案管理事项及要求。

  三、职责

  1、销售部负责产品销售合同的签订、修改及纠纷处理。

  2、市场部负责产品销售合同评审、下订单及合同管理。

  四、销售合同审批及签订

  1、合同的签订书写应规范化、具体化,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经手人必须签字,否则不予制作销售合同;客户签名不清时,销售人员应向客户询问确认后在合同上用铅笔以正楷字进行标明。

  2、销售人员与客户就购买产品达成销售意向后,应填写《合同签订申请单》,报销售经理审核,经销售经理对配置、价格及付款方式按权限审批。

  3、符合公司订金支付标准,正常的产品标配成交条件且订单金额在200万以下的《合同签订申请单》经市场部经理签批后即可盖章执行;非正常订金支付标准等与标准成交条件不符的《合同签订申请单》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盖章执行;无订金等与标准成交条件不符的《合同签订申请单》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盖章执行。

  4、《合同签订申请单》经相关负责人签批后,市场部销售内勤可根据此单制作产品销售合同,销售人员可与客户签订产品销售合同。

  五、合同档案管理

  1、销售合同订立后,销售人员将合同正本交市场部内勤建立客户档案,复印件送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客户信息输入客户电子档案。

  2、销售合同档案(销售合同正本、合同签订申请单、产品订单、排产单等相应单据)由市场部内勤统一管理。

  3、市场部内勤按照公司编号标准编号归集,并建立档案目录。

  4、合同责任人或相关人员查阅合同档案,须经市场部经理同意,并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六、销售合同的修改

  1、销售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签定合同时所不能预料的情况而导致合同难以执行下去时,可以由销售人员与客户商谈解决方法,并就解决方案签字进行合同的修改。

  2、未经公司许可,销售人员不可擅自与客户修改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或进行口头承诺。否则,由销售人员自行承担后果。

  3、销售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解除时,必须与客户协商,达成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由双方签字确认,同时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查。严禁在原合同上进行更改,严禁将原合同私自销毁。

  七、合同纠纷处理

  1、发生合同纠纷首先必须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

  2、确实协商不成涉及赔偿、起诉等方式解决的,由销售部将情况写明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转由公司法律顾问负责指导及办理相关事宜。

  八、附则

  1、本制度若与公司章程、合同管理规定等上级管理制度有冲突的,依照公司级规章制度要求执行。

  2、本制度由市场部负责编制和修改,经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发生效力,由市场部负责解释。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6

  第一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由签约主管根据销售代表提供的签约通知单上网录入,其他人员无权上网操作。

  第二条所有与客户间的相关法律文本文件,原则上均由销售支持部签约主管或过户主管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章。

  第三条《房屋认购书》一式四份,其中公司两份分别由销售部及财务部收存。财务人员每月4、14、24日必须与销售统计人员核对账目。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办理预售登记三日内,交予公司两份合同,副本由公司综合计划部收存,正本由财务部收存,销售支持部预留复印件一份。

  第五条若补充协议在公司提供的文本基础上有修改,必须经销售部经理上报公司各部门、公司总经理,在需签订的文本上签署文字意见后,方可加盖合同章执行。最后送财务部一份备案。

  第六条销售代表与客户签订完《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交与销售主管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违者但未超过3日的每次处以50元罚款;若超过5日仍未归档者,每次处以200元罚款,第二次违规者辞退。

  第七条签订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和客户个人资料(与该房屋相关的补充审批单、折扣单等)一并交销售支持部,经签约主管审核后方可加盖公司合同章,转预登主管,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违者但未超过3日的每次处以50元罚款;若超过5日仍未归档者,每次处以200元罚款,第二次违规者辞退。

  第八条预登主管办理预售登记工作必须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若没有正常理由并超出时限仍未办理完毕,将对责任人每次予以罚款200元,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此类情况,将予以辞退。

  第九条自客户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揭主管必须追踪销售代表办理客户贷款手续,若没有正常理由并超出时限仍未办理完毕,将对责任人每次予以罚款200元,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此类情况,将予以辞退。

  第十条非销售部人员要查看合同或索取客户资料及数据的必须经营销总监或上级领导的批准。

  第十一条行政人员若将所管理的合同、文件丢失或下落不明,第一次予以罚款200元,第二次辞退。

  第十二条涉外审批单由前期开发部负责办理。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7

  为规范本公司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制定以下制度:

  1目的

  1.1满足公司制度健全的要求,使与本公司建设有关的施工合同、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设计合同等各类合同,从起草、会签、签订、发放到履约评价形成规范的程序。

  1.2使合同的有关实施部门能够充分参与合同的制定,充分了解合同,并对合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办法,以利于本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工程造价控制。

  2合同签订原则

  2.1各类合同的签订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

  2.2各类合同的签订应以公司利益为重(公平、公开、公正),坚持以控制投资为主线,以保证质量(性能价格比最优)、保证工期为目标的原则。

  2.3合同各项条款的制订既要做到合法、合规,又要做到实事求是(货比三家),科学合理。各项条款内容要表达准确、简明扼要,避免含糊不清。

  2.4各类合同的洽谈要按照《公司招标管理程序》规定由承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并会签,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设备部门为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承办部门,计划部门为工程及其他费用合同的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管理。

  2.5合同起草前,合同双方要反复进行谈判。合同签订应依据审批权限分别由总经理、董事长批准的`程序进行。

  3合同签约与审批

  3.1合同文本原则上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适用标准文本的可由计划部门单独组织相关部门协商起草合同。

  3.2对于各类合同承办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根据合同重要性或种类、性质不同,必要时可请律师参加并提出法律意见书。每份合同会签前,承办部门作为牵头部门都要出具审核意见,相关部门实施会签。如承办部门出具的意见与业务部门有分歧时,应相互探讨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3.2.1合同如需修改,由承办部门按第八条执行,重新会签。

  3.2.2合同的签订以《公司招标管理程序》执行结果及《合同审批单》为依据。重大合同需经公司合同评审。

  3.3各类合同签订时,必须明确我公司留存四份(正本一份,附本三份)。

  3.4合同签订后,各承办部门应配合承办部门履行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检查、控制、监督的职能,确保各类合同的顺利执行。

  3.5所有合同由法人或法人的授权人(有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4合同的归档与日常管理

  4.1各类合同签订后,按资料传递规定进行归档。

  4.2计划部门对公司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档案室存正副本各一份,承办部门和财务部门存副本个一份,合同签订后计划部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并根据需要发放合同复印件。合同发放应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4.3档案室负责合同文本的管理,按《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5合同的履约

  5.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方单位的履约情况,按月制定合同执行计划并通过月度经济分析会分析合同完成情况,对于违约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纠偏措施,并提交承办部门。对发生的问题及处理办法向执行部门的分管副总及总经理汇报,公司领导做出决策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6合同的终止

  6.1合同双方完成合同条款的所有约定;或一方因违约严重,另一方依据合同约定对其解除合同后,合同终止。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其善后工作由计划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 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 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合同的主体

  (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 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 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 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 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 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 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 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二十条 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 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七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二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 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条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九章 合同审批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一)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二)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三)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一)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二)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条 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一) 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

  (二) 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四十五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 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 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十章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四十八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四)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一) 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二) 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

  (三) 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五十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 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二) 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 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二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 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 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 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 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五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 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六十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 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 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 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 遗失重要证据;

  (四) 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 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补充细则规定办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从xx年xx月xx日开始执行。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9

  1、对外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签定合同前,按照有关规定对合同组织评审。

  3、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况、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并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签订合同,严禁超越代理权限或在无代理权情况下对外签订合同。

  4、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禁止用部门或其他业务专用章代替。

  5、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项目部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以权谋私,违者依法惩处。

  6、合同必须按规定报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需要有关部门会审的,须取得会审部门书面签认。

  7、对外签订的合同要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8、建立合同台帐,保管合同文件和相关文函资料;定期向公司合同主管部门汇报合同履行情况,接受合同管理部门的领导;所有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必须及时提供给同级财务部门。

  9、合同管理实行三级归口管理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10、合同分管领导负责本项目部合同纠纷的决策和处理工作。

  11、对大的物资采购合同和设备购买、租赁等合同签订,应参与和监督,并对合同进行分类存档。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10

  为确保烟花爆竹产品在流通环节的安全流通,企业购进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合格,规范购销经营活动,相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制定本制度:

  购销合同管理的归口为财务部门。

  1、业务主管人员须在年初提出年度商品购销计划草案,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2、根据本地消费习惯和销售情况,按优选择省内外具有供货资格的.厂家,查验生产企业资质证明后,开展供销业务,安排有关人员依照计划组织适销对路货源,签订购销合同。

  3、应按有关要求签订填写购销合同,详细写明品名、规格、单位、包装含量,产品质量(要求注明按国标gb10631—2004标准执行)、发货时间、运输方式、包装费用,验收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其它合同条款内容,同时应将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作为购销合同附件,并要求生产企业提供产品合格证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材料并留存。

  4、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确遇特殊情况,迫使合同部分无法履行时,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并要有文字补充协议。

  5、购销合同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经常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协助仓库保卫组织机构做好产品供货单位及购买单位的相关信息登记管理。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保障公司内部管理的有序进行,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防范重大风险,进一步加强公司各类合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第三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包括的合同有买卖、租赁、运输、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但不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务(劳务派遣)合同。

  第二章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六条公司各类合同、协议、授权委托、对外发函等的审批、用章原则上都必须通过钉钉走“合同审批”前置程序。对未通过合同审批前置程序的文件,印章管理人有权拒绝加盖印章。

  第七条法务负责合同的初审工作,主要审核合同信息完整性、内容是否合法、权利义务是否对等、违约承担等,并结合实际情况给出具体修改建议。

  第八条总经办负责合同的最终审核及盖章。

  第九条合同正式签订后,相关经办人员需在法务处对该合同进行合同编号,并将原件交至公司人资行政部存档保留。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原则上由公司或所属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担任,其他部门、个人等若确需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需提前报备。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等进行基本调查,不得与未经授权许可的自然人签订合同,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符的经济合同。

  (三)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四)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授权委托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五)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合同,确有必要签订,则在订立合同时必须附上履约相对方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及时交割(银货两屹)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指形成可保存且有效的合同、协议书、公文信件、函件、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等。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信材料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等应保持一致。

  (二)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产品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承揽合同应详细约定各时间节点及费用支付等问题。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送货单、发票等)。

  (四)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凭样品交付的应约定样品的生产方式及样品式样。

  (五)价款或报酬条款

  1、价款或报酬、支付节点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或做相关其他优惠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价款的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汇票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除涉及金额较小外,一般不采用现金结算,若确实情况特殊需采用现金则需支付时要求对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收据及发票。

  (六)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

  1、履行期限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2、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住所地。

  3、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管理员签单等。

  (七)合同的担保条款

  在合同签订中若对方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并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八)知识产权和保密条款

  对制作、创作、设计、开发、研究、商标等可能涉及知识产权权利的合同应当约定知识产权条款对其权利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对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商业秘密等需对重要内容进行保密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九)合同联系制度

  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原则上都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通讯地址及通讯终端,对于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合同必须约定合同联系制度。

  (十)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违约责任,并根据合同的公平性最大限度降低自身违约成本。

  (十一)不可抗力

  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不可抗力发生时各自的损失承担,以及哪些情形属于不可抗力。

  (十二)争议解决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除对方明确表示不可改变合同条款外,争议解决方式一般不采用仲裁。

  采用诉讼解决争议的,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三条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书面协议。重新签订新协议的,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相关部门在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向总经办汇报并通知公司法务,经公司决策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在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日期、付款日期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办人应及时以公司名义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变更、解除合同的要求,并在咨询法务处理意见后向总经办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在合同中可约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对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三)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当事人双方所达成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八条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纳入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跟进双方履行情况。履行买卖合同需要交付的,在货品交付时应签署相关确认收货单据,并一式两份,公司留存一份。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存留已开票证明。

  第二十二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经办人员发现对方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备至公司:

  (一)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账,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并留存书面证明;

  (二)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合(兼)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账,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二十四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内(一般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或对方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报告部门主管人员和总经理,并将具体情况告知法务人员,由法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拟出可行性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公司法务和总经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决定采取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并相关证据材料报送公司法务人员。

  第七章合同的管理与保存

  第二十七条管理职责

  (一)法务是公司合同归档管理工作的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有:

  1、对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包括扫描并进行电子归档管理);

  2、对公司各类合同信息完整性审查及内部合同归档编号管理;

  3、负责日常合同出借及收回登记管理。

  (二)人资行政部指定专门人员协助法务开展上述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类合同内部编号管理

  (一)公司各类合同根据公司各分、子公司进行分类。

  (二)各类合同均按级编码进行分类编号,各编号之间以“-”号间隔。

  (三)公司各类合同按照四级编码进行编号归档管理。

  1、一级编码:区别各地区的合同。

  2、二级编码:区别合同的公司/部门归属。

  3、三级编码:为具体的签订年月。

  4、四级编码:根据合同签订先后顺序编流水号。

  (也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公司需求的编号模式)

  (四)补充协议的处理

  补充协议是指对合同的补充、变更、解除等而订立的协议,与合同共用一个编号,根据补充协议的签订顺序在流水号后用括号以阿拉伯数字标识。

  第二十九条法务负责履行期限较长(超过一年)合同的履行跟进,对发现履行存在一定风险的合同进行备案并及时跟进,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十条合同归档后,应纳入档案室存放,由合同管理人管理监护。

  第三十一条需查阅或借出档案的,应当通过钉钉流程发起资质使用流程,并在合同管理人员处报备并登记。

  第八章制度施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所属各公司全体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三十三条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予以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一)未通过合同审批流程、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四条公司员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传播、复制。

  第三十八条收受他人利益,出卖公司商业秘密或从事商业间谍活动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12

  1、招商文员负责招商部有关合同、协议的领取、登记、保管、分发与存档工作。

  合同签定盖章之后,原件一式两份,客户一份,公司行政部档案室一份。

  招商文员必须另外复印三份,本部门留档一份,物业管理一份,财务一份,每份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或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以便备查。

  2、招商总监负责招商人员签定的合同、协议的审阅,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

  3、招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租金价格与客户进行谈判,如果有主力店或著名品牌店的客户,租金浮动应请示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与客户谈判。

  4、招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有关合同范本进行相关合同的填写,客户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告知经理同意后方可受理。

  5、招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流程进行合同、协议的领取、签定、交纳等。

  6、招商人员在填写完相关合同后,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后方可盖章。

  7、招商人员在签定相关合同时,必须保证公司利益。

  8、招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对客户进行租金的交纳工作,逾期或少交的客户,公司将对招商人员的奖金进行滞留。

  9、如果招商人员没有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操作,造成的后果有本人负担,造成的严重的经济后果公司将保留法律追诉权。

  10、《合同、协议》的签定流程:

  1)招商人员到文员处领取合同、协议,并做好登记工作。

  2)签约完毕后及时交回文员处,文员应做好归档工作。

  3)当天没有签约完的合同、协议,下班前应交回文员处。

  4)招商人员在签定完后,应将客户的资料、相关手续一并交回文员处。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13

  目的:

  为加强我公司烟花爆竹购销管理,落实烟花爆竹流向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烟花爆竹产品购销活动。

  职责:

  总经理负责购销合同的签订;业务科负责制定购销计划;办公室负责合同执行完成后的存档管理。

  控制要求:

  1、公司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合同格式严格按照gf—2022—0115填写。

  2、烟花爆竹购进,必须是在德州市安监局登记注册的`生产企业,严禁购进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

  3、签订购销合同必须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4、购销合同是企业开展业务活动的指导性文件,购销合同签订后,要由业务科进行管理并严格按照购、销合同开展业务活动,不得随意中止和废除。

  5、要更改合同必须双方达成统一的意见后修改合同。

  6、购销合同是企业档案的一部分,每份合同执行完毕后要进行造册、编号交办公室管理。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14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等各项具体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与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外派员工。

  2、各子公司参照本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三、职责划分

  1.综合服务部

  1.1代表总经理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1.2负责劳动合同的文本制作、签订、保管等具体工作;

  1.3组织公司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等工作;

  1.4负责对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或提供咨询服务;

  2.用人部门负责人

  2.1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的意见审核;

  3.分管副总经理

  3.1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的意见审核;

  4.公司总经理

  4.1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续签、解除、终止的意见审批;

  四、程序与内容

  (一)新员工劳动合同签订

  1.新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办理时间原则上为入职当天,最迟不超过入职后一个月;

  2.除特殊岗位外,所有新员工的劳动合同均应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新员工劳动合同试用期管理

  1.根据劳动合同的类型,新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3-6个月;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期限为1年,其中试用期为1个月。

  2.新员工试用期结束后,综合服务部有权组织对新员工的试用期考核,考核不能通过者,公司有权及时与员工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三)劳动合同续签或终止

  1.劳动合同的续签或终止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1.1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40天,综合服务部应统计出待签人员名单;

  1.2综合服务部应与用人部门负责人就待签人员工作表现进行沟通,并就续签或终止达成一致意见;

  1.3对符合续签条件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于原合同到期前35天组织用人部门及各相关领导审批,填写《劳动合同续签审批单》,审批通过后组织当事人谈话,对同意续签的员工在原合同到期前30天发放《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由员工签字确认后回收存档;劳动合同续签的手续办理应于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完成;

  1.4对不符合续签条件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于原合同到期前30天组织当事人谈话,并发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后回收存档;

  1.5对个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综合服务部应了解具体情况,视情予以挽留,对决意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按合同终止方式处理;

  1.6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应综合考虑续签人员原合同的期限、在司连续工作的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期限、已签定固定劳动期限合同次数等因素最终确定;

  1.7对劳动合同终止人员的补偿标准按国家或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1.新员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应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必要时,用人部门需给出书面意见;

  2.对不符合公司用人标准或岗位要求的已转正人员(经培训或调动工作岗位后仍不符合岗位要求),经用人部门负责人及相关领导与综合服务部研究后可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必要时,用人部门应书面提出不符合的说明;

  3.对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谈话,并发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由员工签字确认后回收存档;

  4.员工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综合服务部应组织进行谈话,了解相关情况,视情予以挽留,如员工决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按公司离职手续规定办理;

  5.对劳动合同提前解除人员的补偿标准按国家或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

  1.员工职务、薪酬、工作地点、工作条件等法定保护内容发生变化,应履行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2.对需要进行劳动合同变更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谈话,就变更的具体内容与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发放《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由员工签字确认后回收存档,相应的变更手续应于谈话后一周内办理完毕;

  3.对不同意变更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会同用人部门解释,打消当事人顾虑,对决意不同意变更的人员,综合服务部应充分了解情况,并将情况上报公司领导研究决策;

  4.对员工提出的劳动合同变更请求,综合服务部应详细了解情况,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并于受理后一周内反馈。

  (六)劳动合同档案管理

  1.劳动合同的文本按部门分类保存,并建立劳动合同登记台账以便查询。

  2.劳动合同应随时保持更新,对已过期的合同应及时予以替换。

  (七)劳动合同的书写规范

  1.劳动合同中书写的字迹应清晰明确,不得模糊不清或涂改;

  2.劳动合同中任职岗位的填写统一分为三类:管理类、技术类、非技术类。

  3.劳动合同中时间的填写应准确,前后一致,合同签署日期不应超过生效日期的30天。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15

  第一条 为规避风险,规范合同的审批,订立,履行,存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签订合同必须明确经济合同中交易标的,质量标准,交货方式,交货地点,价格计算,货款支付方式及期限,发票开具方式,违约责任,诉讼仲裁地,合同有效期限等款项,有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三条 合同签订

  业务部与客户洽谈并起草合同,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于当日交至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经理根据公司政策复核并盖章。

  第四条 合同履行与修订

  业务部必须严格按合同操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如因执行条件环境及主客观因素影响确需变更合同的,必须按原审核审批程序重走流程,不经审核审批而擅自实行的由流程最后一人承担全部考核结果和经济损失。

  第五条 合同争执与诉讼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确因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应与客户尽量友好协商解决,确需提请仲裁的需上报总经理审批同意。

  第六条 合同的`归集存档

  合同原则上一式肆份,一经签订原件必须及时交综合管理部门存档。

  第七条 业务部未能将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的合同,于当日交至综合管理部,每次考核相关责任人50元,综合管理部未能在次日前复核、盖章、传递,则每次考核相关责任人50元。

  第八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定和修改,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实施,综合管理部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16

  为了规范《销售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加强销售部对规范销售合同签订管理,以及对合同签订监控和归档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全款合同三份,合同中必须填写的内容:合同必须用签字笔填写,场上、品牌、机型、整机编号、发动机号、销售价格、交货日期、公司制定的付款账号、客户提车地点、车辆或设备的详细工作地点、签订合同的.时间、在合同上必须由业务人员签字、客户签字(按手印或公章);各分支机构经历要在业务员签订的合同上签字确认销售。

  2、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业务员要尽量做好客户的工作,让客户以公司为被保险人为所购买的车辆在当地保险公司投财产险、第三者责任、车损险,以减少公司的业务风险。

  3、全款业务中业务员签订一式三份的销售合同正本,销售运费承担协议一式两份,整机交接表一份,客户信誉调查表一份,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4、业务员必须将合同交给销售内勤进行审核。如审核不通过,销售内勤不得上报销售部经理审批签字,必须返给业务员重新签订合同。

  5、业务员不得直接上报销售部经理在合同上签字。

  6、销售内勤必须认真审核合同填写内容,并检查合同签订的价格和分期期限是否符合权限规定。

  7、合同必须在销售部经理签字后,销售内勤方可加盖合同章,合同生效。

  8、合同生效后,全款合同必须交客户一份、财务一份、销售内勤留存一份。

  9、合同生效后,一经涂改该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一经查明,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合同生效后,客户提取车辆前必须要求客户填写《整机交接单》,分支机构保修卡由销售代表填写,分支机构保修卡由销售内勤填写,如漏填,相关业务员、销售内勤需承担相应责任。

  11、销售合同的使用必须按销售方式的不同使用专用合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其他合同代替。因合同文本使用错误和材料不全责成相关业务员限期补全,如不能补全的与下月考核挂钩,并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风险及损失。

  12、分支机构在《销售合同》签订后,当日将合同传回公司本部,合同传回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中午12:00。分支机构应将《销售合同》、《整机交接表》和保修卡原件、分期业务还需将公证书四分原件合同、公正需要的相关资料在整机出口次日,五日内寄回总公司。

  13、分支机构送回公司的合同,经审核与销售权限不符的合同,次份合同将不作为业务员业绩。

  14、分支机构未签合同,私自将车辆出口使用或调拨的分支机构,一经查明分支机构经理和当事人将承担法律责任。公司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17

  1.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全程管理,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2.定期更新合同模板,适应法律法规变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动。

  3.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4.加强与法务、财务等部门的协作,形成跨部门的合同管理网络。

  5.实施严格的.合同审批制度,防止未经授权的合同签署。

  6.定期审计合同管理流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持续改进制度。

  7.鼓励员工参与合同管理,通过奖励机制激励员工遵守制度。

  以上措施旨在构建一个健全、高效且灵活的中心合同管理制度,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18

  一、目的:

  为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内容

  合同的管理主要体现为以下内容:报价方案及技术协议的起草、合同条款的签订、合同的评审、合同的生产过程、产品包装发货、发票的开具、资金回笼及对账、调试及服务、档案管理等。

  三、制度要求

  (一)报价方案及技术协议的起草

  1、为了保证报价的有效性和统一性,销售人员项目报价应通知事业部经理,由事业部经理通知报价组,坚决杜绝销售人员私自通知报价组报价的行为。

  2、销售人员需要先期了解客户的需求,提供项目的相关信息,并及时传递给方案报价组或事业部负责人。

  3、报价组人员在接到项目信息后,对信息认真消化,并结合我公司产品的实际情况出具报价单和技术协议书。

  (1)技术报价过程中对外询价的资料要进行保存,待合同落实后将相关询价单和询价时的技术参数、要求、价格反馈给技术、采购等部门。

  (2)报价单上材料明细,除用户指明的厂家外,需要加注“或同等品牌”字样,以保证合同执行时材料的可选择性。

  (3)技术协议的内容要保证可操作性,技术协议中原则上不对质保期等合同条款中的内容进行标注,若客户要求标注,需与主合同保持一致;技术协议中明确表明“仅限于国内服务,若需国外服务另行在合同中注明”类似内容。

  (4)技术协议签订过程中的变更或业主强调的'内容,需通过文件传递的方式在下发合同时一并下发。

  (5)销售人员不得私自签订或更改技术规格书。

  (6)报价组签订技术规格书前应由技术部门最终把关(公司标准文本的常规产品除外)。

  (二)合同条款签订

  1、合同文本:销售合同原则上采用我公司的标准合同文本,对于一些重要客户坚持使用对方文本的,在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对方文本,但使用对方文本时要考虑双方权利的对等问题。

  2、合同交货期的确定:

  合同条款中对交货期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技术确认、采购计划的下发、采购周期、生产调试周期等时间因素,对于由于认可时间较长或物资采购周期较长影响合同交货进度的,技术采购部门提供相关依据传递给销售部,销售部反馈给业务员,由业务负责与用户协调交货期变更的书面手续。

  3、付款方式的确定:

  (1)合同原则上必须有预付款或定金,对于资信等级较高的客户,经公司同意可以没有预付款或定金。

  (2)所有款项的支付时间要有明确注明,如调试款的支付在调试后几天内支付。

  (3)必须明确调试交验时间,不能确定的,需注明不超过发货多长时间不调试视同调试合格。

  (4)质保期时间必须明确,特别注明不超过发货之日起多长时间。

  4、质量要求要明确

  对于合同中的质量条款要明确注明是按照国家标准、供方企业标准还是技术规格书等,不能全部选择,避免在执行过程中产生歧义。

  5、管辖权和合同争议解决办法

  在合同中注明管辖权和出现合同纠纷时的解决办法,如采取法律诉讼还是仲裁,原则上管辖权放在泰兴。

  6、为了保证产品的顺利交付,压缩技术认可时间,在其他约定事项中需要注明技术认可的时间,在此期间内不认可视同认可所提方案意见的条款。

  7、对于涉及到国外服务的项目,必须在合同中注明质保期内服务为国内服务,如需国外服务,另行收费。

  (三)合同的评审及变更

  1、合同管理员在接到合同文本后12小时内组织对合同的评审,对于重要的合同,销售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集中评审。评审前应收集最终签字版的技术协议、投标报价资料、询价单等与合同相关文件。

  2、对于合同评审中各部门提出异议的部分,合同管理员与合同经办人沟通,在最终评审前要对异议关闭,并由提出异议部门补签字。

  3、合同评审结束,签字盖章后需要邮寄给客户的,需要跟踪客户是否收到,并让客户盖章后寄回原件一份,以便销售存档。

  4、合同签订后发生变更的,合同管理员履行合同变更手续,并将客户书面确认手续连同合同更改申请单一起存放于合同档案中。

  5、收到双方签字的原件合同后,及时进行合同的复印下发工作,下发合同时有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技术文件等一并下发,并做好登记工作。对于合同盖章返回周期长而交货期又比较急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出具手续审批后,可以先下发工作联系单执行,并由合同经办人跟踪合同原件的及时返回。

  (四)合同生产过程

  1、合同管理员收到合同后,根据项目交货时间与生产部门对接,编制在生产任务书中。

  2、销售管理部安排专人负责合同履行的跟踪工作,从技术图纸的认可、生产图的下发、采购计划的下发、生产过程的知悉等全面了解合同执行情况,并将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人员沟通,以保证产品的顺利完工。

  3、为了保证既不影响按期发货,又不造成新的积压,负责合同履行的人员需加强与销售人员和客户的沟通,了解项目的真实进度,销售人员作为合同的第一责任人更要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反馈给销售部和事业部。

  4、对于合同中明确发货前需要来工厂验收的,必须提前发函通知对方,如不来验收,由对方书面回复确认,以免产生纠纷。

  (五)产品的发运

  1、销售部发货人员需要了解合同的交货时间,并提前了解需发货产品的状态,特别是加强与质检部门的沟通。

  2、按照合同内容提前对需交货产品的技术资料和备品配件进行准备。

  3、做好产品发货前的包装工作,发货前需经质检部的最终确认,以质检部发货通知为准。

  4、打印好发货清单和回执,对备品配件需要在备品配件清单中明确注明,以便查找、核实。

  5、联系好运输车辆,运输单位必须具有运输资质,出现运输问题时能够可追溯。

  6、发货前与对方收货人员联系,发货清单回执必须要有收货单位人员签字并盖章,收到回执后及时与合同一起归档,销售人员协助做好客户在回单上签字盖章的工作。

  (六)发票的开具

  1、登记发票台账时,合同管理员要登记合同要求的发票开具时间,对于需开具发票后的付款,要与合同经办人联系及时开具。

  2、开具发票前合同经办人向客户索取客户单位的最新开票资料,以免税务信息变更引起发票退回及影响资金回笼。

  3、合同管理员根据开票资料填写开票通知单,财务开具发票。

  4、发票寄出时需在台账上进行登记,注明发票号码和邮递单号等信息。在邮寄发票时在封面上注明发票等信息,同时将发票签收单随同发票一起寄出,收到回执后存放于合同档案中,合同管理员要跟踪回执的催要工作,确保回执到位,如对方不邮寄的,必须提供签收手续的扫描件或传真件。

  (七)资金回笼及对账

  1、合同经办人作为合同执行的主体,对资金回笼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合同经办人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确保资金回笼。财务部在业务费结算时,根据营销大纲的要求严格执行奖惩。

  2、销售管理部对合同资金节点充分了解掌握,及时将到期节点通知到事业部和合同经办人,并督促资金回笼。

  3、对所有往来单位每年必须确保对账一次,财务部及时提供对账函给销售管理部安排人员对账取证,客户单位在对账单上加盖财务章或公章,保证账户的一致性,合同经办人作为对账的主体,事业部负责督促催要,此项工作作为销售员业务考核的内容之一。

  4、对于转入清欠的往来,合同经办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全力配合清欠人员回笼资金。

  (八)调试及服务

  1、用户通知调试时,需采用邮件或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销售管理部,再由销售管理部通知服务部。合同经办人必须了解现场的进度情况,是否真实具备调试条件,从而避免财力和人力的浪费。

  2、服务人员调试交验完毕,用户验收单上必须有对方签字并加盖部门章或公章,从而保证调试交验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九)档案管理

  销售管理部对合同档案进行按合同号进行分类集中存档,并建立电子档案,对于技术认可资料、调试资料、服务记录等档案管理人员向相关部门索取扫描或电子文档,并及时进行电子档案的备份。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19

  一、目的

  为了规范销售合同签订、加强销售合同管理、合理规避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销售合同/定单(包括一般要求合同、特殊要求合同以及由甲方主持签订的买卖合同、框架协议和代储代销协议等)的签订、审批、变更、保管等各项事项的规范和管理。

  三、公司销售合同格式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2、产品名称、质量标准、单价(价格审批)。

  3、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6、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7、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8、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9、销售经理按月检查客户经理对违约赔偿事项的管理情况,并将结果汇总上报给主管销售副总经理与总经理。

  四、职责与权限

  1、公司采用同一的销售合同模板,有市场销售部编制,总经理批准,经综合部备案后发行使用;

  2、销售部主管业务员负责来自顾客方队产品的要求好而技术指标等,并依照销售合同模板具体拟定销售合同;

  3、销售部负责销售合同的评审;

  4、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代理人负责销售合同的签署。

  五、实施程序

  一)销售合同的评审与签订

  1、销售合同在正式签订之前,必须进行合同评审。合同评审主要是对顾客信用以及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要求、技术指标、数量、价格、交货期、交货地点、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等所有涉及到的要素进行全面评价与审核,旨在降低销售风险。

  1)一般要求的销售合同(成熟产品)由销售部主管业务员或部经理直接进行评审;

  2)特殊要求的销售合同(新产品)由销售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包括研发部、工艺部、生产部、品质部、技术部等共同进行评审;

  3)合同金额巨大或比较关键的'销售合同评审,应在总经理和其他有关副总经理的主持下进行。

  4)合同评审中如有异议,应及时与顾客进行沟通协商,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力争达成一致。

  2、合同经评审后,无异议,方可正式签订销售合同。

  1)销售合同必须使用公司标准模板(甲方主持签订的合同除外),统一编号,编号方式为:SZ+对方缩写+年月日—(1、2、3),编号不得重复。

  2)签订销售合同时,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3)销售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二)销售合同的汇总与保管

  1、市场销售部人员负责销售合同的汇总和管理,并建立“销售合同管理台账”;

  2、销售合同统一保管,按顾客、签订时间等进行分类分册保管;

  3、销售部负责保管3年以内和未履行完毕的销售合同;

  4、综合部档案室负责保管3年以上且已经履行完毕的销售合同。

  三)销售合同的履行与跟踪

  1、销售合同依法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本着“守法、守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1)销售部人员负责将已签订合同/订单录入公司A6管理系统中;

  2)销售部人员负责确认合同/订单中各项产品的完成方式,比如外购、开发、生产、外包等等:

  (a)需要外购的产品,信息传达给采供部采购人员,由其完成采购;

  (b)需要生产的成品产品,与生产部门勾通并下生产计划单到生产部进行生产;

  (c)需要外包的产品,由由市场销售部人员从档案室调出图纸,交予有资质的合格外协厂家进行生产。

  3)销售部人员负责销售合同/订单中指定产品的交付和跟踪,以及使用情况的信息收集。

  四)销售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客户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要求时,销售部经理应从维护本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恰当的处理方式,保证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销售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按签订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签订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合同变更或解除协议只作为原销售合同的附件,共同使用产生法律效力。

  五)销售合同纠纷的处理

  1、因客户原因造成合同变更与解除的,销售部经理必须要求其赔偿本公司损失。

  2、因本公司过错造成客户要求变更与解除合同的,应主动承担责任,以免造成双方损失扩大。

  3、因双方原因造成客户要求变更与解除合同时,应与对方积极协商,共同解决。

  4、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1)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合同纠纷处理以双方协商解决为主、其他解决方式为次。

  3)本公司员工在处理纠纷时,及时上报,积极主动,不互相推诿、指责。

  5、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

  1)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2)因本公司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双方损失。

  3)因合同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4)协商达不到预期要求时可依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进行诉讼或仲裁。

  六、相关记录

  1、《销售合同管理台账》

  2、《销售合同》

  七、合同的管理

  1、销售业务员因书写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废的,必须保留原件。

  2、销售合同及相关档案属于公司机密文件,保管和借阅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机密文件要求执行。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20

  第一条、为了加强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规范管理。

  保证合同的严肃性、有效性,规避销售风险,减少销售损失,降低销售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总则

  1、本制度中的合同是指以销售本公司产品为标的的所有销售合同。

  2、公司所有销售的产品必须签订销售合同。

  3、合同的签署应坚持“规避风险,降低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4、合同的执行实行营销业务员负责制,即每一合同由营销业务员全权负责管理。负责合同的洽谈、起草、签订、履行(包括:货物的生产、出库、运输、交付)以及结算(包括:票据的传递、出口退税资料的传递等)。

  5、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经理以及公司财务部门有责任指导和监督合同的洽谈、签订、履行和结算工作,其他有关人员和部门应积极配合营销业务员履行合同。

  第三条、合同的洽谈

  1、合同的洽谈工作由营销业务员负责完成。

  2、营销业务员在洽谈合同时,应做到:

  (1)遵循国家及行业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遵循公司产品的种类及质量体系。

  (3)遵循公司对各类产品的定价原则。

  (4)尽快了解需方的需求、公司资信等基本情况。

  (5)规避各类风险,尤其是合同回款的风险和汇率风险。

  第四条、合同的起草

  1、营销业务员负责合同的起草工作。

  2、合同起草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国际贸易规则,完整、准确地表述各项条款。

  (2)必须从供需双方的利益出发,明确合同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所有合同的合同号应按合同编号办法统一编写,同时应及时登记在《销售合同台帐》上。

  第五条、合同的评审按公司规定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合同的签订

  1、对产品的要求确认后,由授权人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

  2、合同价格需符合定价会议所定产品出厂价格。

  3、销售合同章由专人管理,只有当合同签署授权人签字后,才可加盖合同章。

  4、合同为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合同的签订权限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合同的执行

  1、合同的执行工作由营销业务员负责。

  2、产品生产:

  (1)对无现货的销售合同,营销业务员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及时填写《客户定单》,通知市场部物流专员。物流专员结合生产情况及时合理下达《生产订单》送达生产单位备货。对有现货的合同物流专员根据公司财务制度及时填写《产品发货详情单》,经财务部签字后组织安排发货。

  (2)生产单位接到《生产订单》后,立即根据要求,保质保量地组织生产货物,并按时交付。

  第九条、合同的修订

  当合同的内容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时,合同应及时修改。如有必要,对变更后的内容再次进行评审。变更后的条款必须经过顾客书面认可。

  第十条、合同的管理及保密

  1、营销业务员、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必须对公司的销售政策和合同内容严格保密,违反者将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2、除公司财务部和业务往来银行有权索取相关业务合同外,其他任何部门取阅合同,须经销售经理批准。

  3、营销业务员、档案管理人员平时应注意合同的存放,避免合同被他人偷阅。

  4、销售合同每月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按合同编号整理归档,业务部门应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

鲁公网安备 371623020003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