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价格委托评估协议
土地价格委托评估协议(精选3篇)
土地价格委托评估协议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事项:
宗地位置:_________
权属证号:_________
评估目的:_________
宗地面积:_________
批准土地使用性质:_________
设定土地使用权性质:_________
批准用途:_________
评估设定用途:_________
宗地现状条件:_________
评估设定条件:_________
评估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交付报告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交付报告份数:_________
二、甲方所需提供的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证
宗地规划要点
宗地图
宗地规划平面图
甲方及时、准确、真实地提供乙方所需的资料,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而使报告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在评估报告设定的使用范围内正确使用评估报告,超范围使用报告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三、工作要求:
1.乙方必须保证足够的技术力量,参与评估的估价师不得少于2名。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进行评估。
3.乙方实地踏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土地估价规程》的工作标准执行,进行拍照,存档等工作,所获数据真实可靠。
4.乙方对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负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对报告负有保密责任。
四、项目经费及付款方式:
收费标准按计价格_________号文件执行,签订合同时甲方先预交乙方_________圆整,余额在_________一次性付清。
五、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时间提交图件和报告,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另委托其它评估机构。
2.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乙方所编制的报告和图件需评审认定的,由乙方负责评审认定,并承担评审认定的费用,如需评审认定的报告而未进行评审认定,甲方可以不予认可,并有权拒付评估费。
3.甲方如不能按时付款,乙方有权拒交报告和图件。
六、其它事项:
1.本协议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土地价格委托评估协议 篇2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 订 时 间:
签 订 地 点:
委托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 所 地: 杭州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是否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xx]20号)中所规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评估,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评估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乙方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和浙政办发[20xx]20号文件中规定的认定条件,参照《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xx)和《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xx),组织专业技术专家和注册会计师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认定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
二、自签定本合同3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估意见书》(以下简称评估意见书)。
三、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申报材料、数据,一式三份:
(一)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申报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专利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技术成果受让合同(协议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入网许可证)、产品生产工艺环保证明、产品列入各类科技计划文件及获奖证书。
四、乙方在对甲方进行财务数据核实时,甲方需提供经相关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发票。
五、乙方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时,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文件资料。
六、评估费用由浙江省科技厅支付给乙方,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七、乙方出具的评估意见书仅供甲方申请认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时使用。
八、除省科技厅、所在地市、县(市、区)科技局外,乙方不得将评估意见书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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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甲方负责所提交评估申报资料、数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乙方仅负责对甲方提供的申报资料、数据进行评估、核实。
十、除评估专家外,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交的申报材料、数据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土地价格委托评估协议 篇3
委托人(甲方)名 称 受托人(乙方)名 称
住 所 住
联系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评估目的
(唯一) 评估基准日 年 月 日
评估对象
评估范围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范围1、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委托人及 ,除此不存在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2、资产评估报告使用用途:
3、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4、资产评估报告仅供本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使用人使用,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5、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约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受托人依法不承担责任。
6、委托人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7、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受托人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未征得受托人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1、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期:受托人完成外勤工作,且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权属、财务信息及其他评估资料后 日内。
2、资产评估报告文本格式:中文。
3、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方式:邮寄或送达。
委托人(甲方)
义务1、依法提供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依法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是委托人和资产评估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2、委托人和资产评估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资产评估所需法律权属、财务信息及其他资料,包括不限于经济行为文件、产权证明文件、评估申报清单、历史财务信息、预测性财务信息、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权利与义务的相关合同及其他重要资料等,并以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3、委托人应当为受托人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4、委托人应当负责受托人为获取评估资料、了解评估对象、关注法律权属开展现场工作时与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工作协调,包括:清查盘点、资料提供、人员配合、现场核查、尽职访谈、答复问题等。
5、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对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内容进行解释,以及对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意见进行答复、解释和修改。
受托人(乙方)
义务1、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2、对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或者其他相关资料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3、对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内部资料、商业秘密、估值结果及约定的保密事项保守秘密。
4、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论情形的,受托人有权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5、受委托人要求对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并对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意见进行答复、解释和修改。
评估服务费及 支付方式1、按国家有关资产评估收费与支付的管理办法,经双方协商一致,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支付本《资产评估委托合同》项下评估服务费, 共计人民币 ,该等费用包含增值税。
为开展本次评估业务涉及的受托人差旅费、杂费等,计人民币 万元,由委托方承担。
2、支付方式:
(1)委托人 须在本合同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支付评估服务费50%,计人民币 万元;
(2)委托人在收到资产评估报告后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支付评估服务费50%,计人民币 万元。
3、出现下列情况,委托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付给受托人评估服务费,增加的数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
(1)评估过程中,因评估方案发生变化,使委托评估资产范围扩大,出现事先未曾约定的新增评估事项,造成工作量明显增加的;
(2)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法律、经济、权属文件不全,造成评估作业返工;
(3)评估基准日变更,评估机构需再次进入现场进行调整并重新出具报告的。
4、委托人应将本合同项下资产评估费支付至受托方指定账户:
单位名称: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建行南宁市嘉宾路支行
账户: 6670 5072 0317
违约责任1、委托人拒绝或未按期向受托人支付评估业务费,受托人有权停止工作或不向委托人提供评估报告。
2、委托人未同受托人协商而擅自变更或解除已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不得索要已支付给受托人的款项。
3、受托人未同委托人协商擅自变更或解除已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应全额返回委托人已支付的评估费用。
4、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未及时向受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所需的文件、资料,或违反保证资产评估所需法律权属、财务信息及其他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诺,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负责,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5、委托人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及时足额支付受托人评估业务费,每日按滞付金额的0.5‰计付违约金。
6、受托人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符合资产评估准则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每日按已付金额的0.5‰计付违约金。
需要约定的
其他事项1、本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解除。
2、因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原因导致评估程序所受限制对评估结论构成重大影响时,受托人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如相关限制无法排除时,受托人有权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委托人应根据受托人已完成的资产评估工作量向受托人支付评估费用。
3、委托人提前终止资产评估业务、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协商达成一致后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所遗留问题由各方协商解决。
6、如各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南宁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裁决,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8、本《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正本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签章):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
年 月 日受托人: (签章):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
年 月 日